陳小姐幾年前買了6個靈骨塔位,一直想脫手轉賣,某日接獲自稱○○公司業務的
雙方約定時間見面後,
事後,買方指陳小姐所買的生前契約(或骨灰甕),不是他所要的內容(或規格),不同意付款,並要解除塔位買賣契約。陳小姐再聯絡王先生,王先生都虛與委蛇。陳小姐乃向本府提出消費申訴,經本府通知雙方前來協商,業者未到場,無法協商。
建議事項:
一、 靈骨塔位易買,不易賣,消費者應視實際需要再購買,不宜將靈骨塔位視為投資型商品。
二、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於102年4月1日生效,消費者於生效日後購買之靈骨塔位,可依應記載事項第24點規定,以書面向設施經營者解除契約,設施經營者應依該點規定辦理退款(退款方式如附註)
三、 消費者如欲轉售手中持有之靈骨塔位,切勿應買方的要求,再加購其他任何殯葬設施或生前契約等商品搭配轉售;也不要在不明內容的文件上簽名。
附註:
「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4點契約之解除及退款:
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時,得以書面向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解除契約,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應於契約解除日起○○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內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消費者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十四日以內解除契約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退還已繳付之全部價金。
(二)消費者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超過十四日至三個月以內解除契約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超過總價金百分之十。
(三)消費者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超過三個月至一年以內解除契約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超過總價金百分之二十。
(四)消費者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至三年以內解除契約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超過總價金百分之三十。
(五)消費者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超過三年後解除契約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沒收之已付價金不得超過總價金百分之四十。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解除契約者,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業者並應按前項各款所定期間及退款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納之管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