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娟行經廟口,被化妝品公司推銷員以填寫問卷為由,引領至店內,並在填寫問卷時,推銷該公司產品,再以借用十分鐘的話術,跟小娟說可免費試作臉以供比較…。
小娟在推銷員的話數下「外面作臉一次三千元起跳,來店內花三萬元可以作臉一年,相當划算」,並表示可以主動幫小娟刷分期付款;推銷員再說為確保是新品,於是請小娟在鏡頭下錄影拆封化妝品進行檢視,小娟在此緊迫推銷下簽約並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費,但所有產品及明細皆由店家保管,最後再請小娟簽代保管化妝品書面文件。
消保官表示,109年1月起迄今已受理12件上述「假問卷真行銷」消費爭議案,業者將消費者誘導進入店家進行體驗之際續為推銷,並誘導消費者拆封商品且錄影存證,當消費者表示解約時,業者則以已拆封商品有衛生之虞不予退費,或是解約時以商品原價計費(簽約時以特價計費)。關於業者此種推銷手法,讓消費者處於沒有時間審慎判斷且若不購買無法脫身的情形下,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及十九條規範之訪問交易,消費者可以主張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然而,現行業者卻用話數以消費者需先行檢視產品,必須將產品拆封,最後再以已開封產品有衛生疑慮,不予退款,製造消費者主張退費之障礙。
消保官特別提醒消費者關於上開行銷方式,要注意二不二要,來維護自身權益。二不是指,不要貪圖贈品,也不要輕易相信業者的話數;二要是指,要勇於說「不」,也要仔細審閱契約。如果可以做到此二不二要,就能在第一時間避免不必的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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