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訂定「大武崙沙灘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基隆市政府為維護大武崙沙灘場域生態、環境及安全,特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本沙灘範圍(如附圖)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活動。
(二)禁止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行為。
(三)禁止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果皮或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任何污染沙灘、水域或其他自然環境之行為,包含吸菸、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水、焚燒垃圾或廢棄物等。
(五)禁止製造噪音或其他妨害公共安寧之行為。
(六)禁止破壞公共設施設備或在設施設備上刻劃、塗鴉之行為。
(七)禁止放置貨櫃及其他類似構造物。
(八)禁止設置非供自用之帳篷、陽傘或其他類似固定物。
(九)禁止以任何形式從事露營、烤肉、炊煮、生火、野炊等活動。
(十)禁止設立攤位、攤架、固定物或流動兜售、販賣貨物。
(十一)禁止從事燃放爆竹煙火、投射高空光束、施放天燈及設置祭祀設施。
(十二)禁止舉辦音樂、展演活動或其他集會活動。
三、前條第七項至第十二項行為,於報經基隆市政府核准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二條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如有其他事業主管機關管理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並依《刑法》、《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集會遊行法》、《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廢棄物清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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