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請強制執行之法律規定?
須有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如下: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Q2:經消保單位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進行之調解成立書,經法院核定者的效力?
經消保單位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進行調解,經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即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名義。
如已到履約日,蛙蛙公司仍未履約出貨或退款,可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實現權利。
Q3、申請強制執行費用由誰負擔?
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蛙蛙文創)負擔,但是應先由債權人(消費者)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請求退款的消費者,請求金額未滿新臺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請求交付口罩的消費者,則為新臺幣3千元。
Q4、申請強制執行要向哪個法院為之?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故債權人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
Q5、本案涉及眾多消費者,政府可否協助團訟?
目前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表示願意協助消費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進行團體訴訟,本府已函詢本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估團體訴訟經費補助。
Q6、消保單位可否代為訴訟及強制執行?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保單位對於消費爭議之處理權限為「申訴」及「調解」,至於有關訴訟程序及進行,非屬消保單位之權責。
故本件僅能提供強制執行程序簡要之說明,有關聲請強制執行程序相關疑義,可洽詢臺北地院訴訟輔導科,電話(02)2314-6871轉6345~6347諮詢相關程序。另有關民事執行常見問題,請詳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官網>業務概況>民事執行>常見問題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