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局-職務代理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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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

1.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一般行政科增列錄取人員分配報到前1日或僱用原因消失時止。

2.錄取人員僱用期間如僱用原因消失或不適任該項工作經本局主動通知,應無條件解除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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