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預告訂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醫療機構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組成及應遵行事項」、「醫療爭議調解會運作辦法」、「醫療爭議調解案件通報辦法」、「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醫療事故專案小組設置辦法」及「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四條。
三、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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