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2條至第44條規定,辦理消費申訴、調解及諮詢案件。關於本府107年度受理申訴、調解及諮詢案件統計如下:(案類型排序,以件數達10件以上之前五名者)
一、消費申訴、調解及諮詢案件數
(一)第一次申訴616件(商品類329件、服務類287件)
商品類申訴以服飾、皮件及鞋類34件居冠,其次依序為通訊及周邊產品類28件、車輛類(汽車新車)20件、電器及周邊產品16件、房屋(中古屋)12件、車輛(中古車)11件;服務類申訴案件以線上遊戲類76件最多,其次分別為電信類54件、旅遊類16件、補習類16件及有線電視類12件。
(二)第二次申訴180件(商品類101件、服務類79件)
商品類申訴以車輛(汽車新車)類11件為首,其次為通訊及周邊產品類及服飾、皮件及鞋類各10件,其餘類別均未達10件;服務類申訴案件則分別為線上遊戲類23件、電信類11件。
(三)申請調解案27件(商品類15件、服務類12件)。
商品或服務各類別件數均未達10件。
(四)受理消費諮詢案件計320件(商品類252件、服務類68件)
商品類諮詢案以服飾、皮件及鞋類20件最多、其次為通訊及周邊產品18件。服務類諮詢案件各類別件數均未達10件。
二、主要申訴案件類別發生原因及爭議預防處理
107年度消費者諮詢案件以服飾、皮件及鞋類20件、通訊及周邊產品18件詢問較多,與當年度受理之申訴案件數商品類前二名排序無甚大差異。因調解案件統計件數各類別未達10件,不易分析其成因,而第一次申訴雖服飾、皮件及鞋類等12類別有10件以上之申訴件數,惟經本府依據消保法函請業者妥適處理後,消費者提起第二次申訴案件僅為車輛(汽車新車類)等5類別有10件以上件數,是以以下分析資料僅以第二次申訴案件之5類別為主,逐類分析爭議之發生原因及預防機制:
(一)車輛(汽車新車)類
1.發生原因:11件申訴案件中有7件是因為簽訂購車契約支付定金後,要求退還定金的爭議,其餘則是因為交車後發現車輛品質有瑕疵。依汽車買賣契約之約定,買方簽約後支付之定金,如事後不買,賣方於不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範圍內,得沒收買方之定金。
2.預防處理:建議消費者簽訂買賣契約前,衡量需求並訪價後,再決定是否購買。至於交車後發現該車具有瑕疵之爭議,涉及專業認定,倘無法認定責任歸屬,如所購車輛仍在保固期間內,可請求業者負保固責任。
(二)通訊及周邊產品類
1.發生原因:主要爭議為手機保固期內屬於保固範圍,卻遭業者認為係人為操作不當所致,要求支付維修費用及手機電池或行動電源瑕疵。
2.預防處理:購買手機時,應注意所購買手機相關保固期間及保固條款之約定。消費者使用手機時,應先詳閱使用說明,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故障。手機如於保固期內發生故障,應儘速送交廠商維修,避免逾越保固期間,損失自身權益。廠商如主張手機故障原因,非屬保固責任範圍時,應請業者舉證證明,廠商如無法舉證時,仍應負保固責任。
(三)服飾、皮件及鞋類
1.發生原因:多為商品瑕疵、退貨退費或廣告不實等爭議。隨著網路購物為國人喜愛的消費方式,再加上社群媒體直播主介紹,越來越多消費者選擇此方式購物,惟消費爭議也隨之增加。
2.預防處理:網路購物因未能檢視商品,所以消保法第19條特別規定於接受商品後7日內,以書面或通知或退回商品方式解除契約。消費者如未能於7日內解除契約,商品如有品質瑕疵時仍可依民法規定,來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另外,在社群媒體上購買商品,有可能是一頁式廣告詐騙,消費者可上165反詐騙網站,快速查詢該社群網站是否是詐騙網站,維護權益。
(四)線上遊戲類
1.發生原因:多為消費者遊戲帳號,經業者單方認定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遭業者終止契約。
2.預防處理:建議消費者可先至經濟部工業局下載「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瞭解應遵守之規定及保護自身權益。
(五)電信類
1.發生原因:經分析係以手機網路通訊不良、終止契約為主要爭議態樣。
2.預防處理:建議消費者考量租用門號時,以自身住家或經常所在之處手機通信訊號良好之電信業者,避免產生通訊不良情形。另消費者辦理門號前務必看清楚與業者所簽訂之契約條款。最後提醒消費者選擇手機行動上網功能時,可申請行動上網之試用,試用期最長為7天;如於門號綁約期間發生通訊不良問題,可提出終止契約或減免月租費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