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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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第四項。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考量本辦法甫於111年9月2日全文公告修正在案,本次再修正草案業於112年1月6日邀集相關利害團體會商,又團體期待儘速修正公告,為使長照人員訓練及繼續教育內涵符合實務所需及快速回應民間訴求,故有訂較短時間之必要性;爰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85
(四)傳真:(02)85906090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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