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暨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依法將本計畫案之計畫書、圖實貼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本市安樂區公所及本計畫範圍有關之里辦公處公告欄內公開展覽30天(自發文日起算),並將本公告刊登聯合報、自由時報3天,另訂於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整假本府四樓禮堂舉辦說明會(請區公所函轉與本計畫範圍有關之里辦公處協助張貼本公告及計畫書、圖,並分發通知單)。
- 凡對本計畫有意見之公民或團體,得於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檢附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比例尺1/1000實測申請範圍圖(測繪變更都市計畫內容及地籍)並請詳述變更內容和理由說明等相關資料各四份向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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