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9 「百祥攝影企業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本府110.3.24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 by stevinPosted in 未分類 Spread the love依 據: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消費者郭○○先生與百祥攝影企業有限公司間,為取消婚紗攝影契約發生爭議,經郭○○先生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0.3.24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百祥攝影企業有限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臉書留言 (總共瀏覽 12 次數, 今天瀏覽 1 次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