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節能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本府110.1.18消費爭議申訴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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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基隆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消費者陳○○小姐與立方節能有限公司間,為修繕漏水問題發生爭議,經陳○○小姐依法提出申訴,本府發函通知雙方於110.1.18召開協商會議,請雙方前來本府說明案情及共同協商解決爭議之方法,立方節能有限公司於是日無正當理由未派員出席協商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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