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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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4
發文字號:衛部心字第1111760711號

 

 修正「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 陳 時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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